2016年3月14日,证监会批准设立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这是根据2013年8月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十设立的首家两地合资多牌照证券公司。
根据CEPA补充协议十,允许内地证券公司对港澳地区进一步开放: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分别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澳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二是,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分别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1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港资、澳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内地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2015年8月21日,证监会启动该项审批工作。
申港证券注册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属于适用CEPA上述政策的改革试验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亿元,股东14家。其中,港资股东3家,合计持股比例34.85%;内资股东11家,合计持股比例65.15%。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时业务种类不超过4种,持续经营满1年后,可以按规定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申港证券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4项;持续合规经营满1年后,可以按规定申请其他证券业务牌照,成为牌照齐全的证券公司。
证监会已陆续收到其他两地合资证券公司设立申请,将继续依法合规、稳妥有序推进相关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