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新媒体
中国搜索
微阅读 > 消费旅游
法院不要过分苛责"知假买假" 应追究"知假卖假"
2016-03-15 07:55:50
 

  □金海燕

  今年年初,王先生网购9件“维多利亚的秘密”文胸,后以发现文胸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将王府井百货北京网尚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2070元并三倍赔偿。庭上,被告承认商品有瑕疵,但不认可是欺诈,同意退货,拒绝赔偿,并称王先生是职业打假人,属于恶意消费。

  消费者的维权官司打到法院,作为被告的商家往往会以消费者是“恶意消费”或“知假买假”为借口,为自己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作辩护。这位王先生,面对商家这样的辩护,似乎也有点不知所措,回避了商家“知假买假”的指责,只是申明:文胸是给女友买的,属正常消费。

  我们知道,商家指责消费者“恶意消费”的唯一理由,往往只是所谓的“知假买假”。应当承认,从王先生的购买行为来说,前一次购买1件时,肯定并不知道自己所购商品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而第二次购买8件,却有在“知假”以后的“买假”嫌疑。

  然而,国家在2010年就出台了新的产品安全标准,并且明令按原标准生产的产品,于2012年8月起不准生产销售和进口。面对这样的国家法令,商家却在2016年仍将这些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卖给消费者。商家的这种销售行为,岂不是“知假卖假”的“恶意销售”?

  与消费者的“知假”相比,商家当然更应当知道自己出售的商品是真还是假。这不仅因为商家对商品信息的掌握,远远超过了一般消费者,更因为掌握所售商品是真是假,不出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这是商家的责任所在。正是因为有商家为了谋取不法利润而放弃了“不卖假”的责任和商业道德,“知假卖假”在先,才造就了一些消费者的“知假买假”。

  但愿商家或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指责消费者“知假买假”的时候,先反躬自问一下,是谁造就了面前的消费者的所谓“恶意消费”?如果有一点这样的反躬自问,在指责消费者“知假买假”的时候,恐怕会觉得脸红。

  一年一度的“3·15”又来临了,但愿我们的法院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时候,不要再在消费的“善意”还是“恶意”、消费者是“知假”还是“不知假”上过分纠缠,而更多地着力于对“知假卖假”的追究上。因为这才是造就“有质量的经济”的根本之道。  


编辑:小微

相关新闻

热图推荐

来源 | 经济参考报

精彩热图

 
 

24小时热评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