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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储户没出门 卡被取现银行全赔
2016-03-14 15:08:29
 

  怀孕在河北三河家中休息的苗女士凌晨突然收到12条短信提醒,有人在万里之外的广东茂名的ATM机上取走了苗女士银行卡里的4万块钱,但银行卡没丢,还在苗女士的钱包里。

  2015年11月1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判决开卡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朝阳支行三元桥分理处全额赔付储户损失。法院认为,苗女士怀孕在家休息,从身体条件、时间及地域距离方面考虑均不具备赴异地操作的条件,可认定系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复制的银行卡异地盗刷,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国内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有很大变化,由普遍不支持赔偿,到判决支持银行赔偿部分损失,如今已经过渡到普遍判决银行全额赔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判银行担全责,可以倒逼银行提升安全技术,更好地保护储户利益。

  案情回顾 孕妇称家中休息 银行卡在广东被取现

  2015年5月30日凌晨4点,苗女士在河北三河市的家中发现,自己的手机收到了12条取款短信,工资卡的账户余额就剩下603.14元了。

  根据短信记录,2015年5月29日深夜23点50分至次日0点5分,苗女士的工资卡先后被人在ATM机取款12次,包括四笔5000元、八笔2500元,金额共计4万元。

  苗女士回忆,收到取款短信的时候,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从未离身。于是她赶紧拨打客服电话挂失,致电派出所报案,但至今,仍未破案。

  之后她查询到,取款地点是广东茂名。她表示,这张工资卡她平时一直在用。密码除了自己,只有爱人知道。而卡一直放在钱包里随身带着,既没丢,也没在外地用过。

  她还解释说,当时自己是有孕之身,当天正在家里休息,根本没出门,所以更不可能去万里之外的广东茂名的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的ATM机上取现。

  银行:不排除泄露个人信息 应自担损失

  苗女士的银行卡是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朝阳支行三元桥分理处办的。她认为,三元桥分理处存在严重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的违约行为,导致其损失4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元桥分理处赔偿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庭上,三元桥分理处认为,苗女士已报警,应等刑事案件查清再认定民事案件。

  银行还认为,涉案银行卡在取款时,密码一次性输入正确,因此银行没理由拒绝业务申请。苗女士承认曾将密码告诉给丈夫,平时也存在两人共同取款的行为,不排除苗女士在用卡过程中有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所以应该由苗女士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刷卡地点为广东,苗女士也未提供刷卡取款过程中三元桥分理处存在过错的证据,苗女士应向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主张未识别卡片真伪的责任。

  法院:孕妇无异地取款条件 银行应赔偿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苗女士与三元桥分理处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三元桥分理处应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其中包括对储户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即银行首先要对所发的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其次银行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安全适用。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苗女士所持银行卡款项在广东茂名ATM机被支取的时间与正常银行卡操作常理不符,同时苗女士在此时间段因怀孕在家中休息,从身体条件、时间以及区域距离角度考虑,苗女士不具备赴异地另行操作的条件。

  现没有证据证明苗女士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三元桥分理处的利益,也没有证据证明苗女士保管银行卡与密码存在明显不当,可以认定苗女士持有的作为储蓄合同凭证的真借记卡并没有进行取款和转账操作,系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复制的卡片,在异地进行了操作。

  三元桥分理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违约行为,应当赔付苗女士的经济损失。苗女士要求赔付精神损失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015年9月20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农商行赔偿苗女士4万元。

  一审后,北京农商行方面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北京农商行坚持认为,损失要么应该由苗女士自行承担,要么她应向ATM机的设置机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主张损失。

  2015年11月11日,北京市三中院维持原判。

  过往案例

  7省市审20件类似案件 各银行均不愿赔偿

  日前,法晚记者从国内各地法院了解到,储户声称银行卡在手上但卡却被莫名盗刷、之后起诉银行索赔的案件20件,案件分别由北京、广东等7省市法院审理。

  20件案件涉及多家银行,但在法庭上,各家银行均不愿意对储户作出赔付。其中一件发生在北京的案件,与苗女士的案件如出一辙。

  2014年10月15日,王女士的丈夫带着王女士的银行卡乘火车从北京到呼和浩特出差。当晚王女士先后收到5条异地跨行ATM取现短信,显示卡内被人在广东茂名取款14300元。

  王女士起诉银行后,银行的代理人称,根据该行借记卡章程,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而事件发生时“人卡分离”,这表明王女士对卡片及密码保管不善。

  银行代理人还认为,虽然王女士的丈夫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但广东茂名附近的海口、广州、深圳均有多架次航班飞往呼和浩特,因此有充分的时间从呼和浩特前往茂名的ATM机上取现。

  审判变革

  从判不赔到判全额赔 法院断案思路在变

  记者走访各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对待此类案件,国内法院的态度经历了从普遍不支持赔偿,到判决支持银行赔偿部分损失,再到普遍判决银行全额赔偿的过程。

  银行不承担责任

  2011年2月11日,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刘先生通过网银付款时,意外发现银行账户里的存款被人通过转账异地取走。

  刘先生起诉银行索赔,但法院终审未支持他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密码系因银行的原因泄露,银行不应对其无过错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银行赔一半

  2014年初,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对类似案件作出判决。当地市民李某发现账户有异常支出29.4万余元,于是起诉银行索赔。

  法院认为,在李某无证据证明银行泄露该卡密码的情况下,应认定是李某对该卡密码保管不善,对“被盗刷”承担部分责任;银行在银行卡防伪技术上未尽到防范义务,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李某、银行各自对盗刷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银行赔八成

  2014年11月10日,河北市民王某的银行卡被人在外地盗刷4000元,王某认为银行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起诉索赔。

  当地法院认为银行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但王某未尽到对密码的妥善保管义务,也应承担20%的责任,据此作出判决。

  断案焦点

  伪卡认定难 新型案件责任分担曾有争论

  承办过此类案件的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李增辉表示,盗刷卡案件是近些年来才出现的案件。法院判决的变化,是这类案件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李法官回忆,朝阳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盗刷卡案件,一审结果为判决消费者承担40%责任,银行承担60%责任。

  二审时法院改判为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当时不论是消费者、银行还是法院,对盗刷卡案件的责任分担都有争论。

  “因为它毕竟在当时来讲是‘新情况’,不像借贷、买卖等,有着成熟的法律观念,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原则。”

  他说,正是因为盗刷卡案件的“新”,没有人研究过,再加之有新的考量的角度,所以才会导致审判结果的不一样。“盗刷卡案件认定的核心点在于‘伪卡’的认定。”李法官说,所谓伪卡,是指消费者手中的银行卡信息被复制,犯罪分子制造出仿冒卡,利用它去取现。

  李法官表示,从实践来看,盗刷卡事实比较难查清,伪卡的认定也比较难,但是这两方面又和后面的责任认定是息息相关的,所以产生争议。

  责任划分

  银行应举证储户过失

  否则承担法律后果

  记者注意到,不少法院会在判决书中援引最高法院的一份司法解释作为审判依据。

  最高法院在《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的通知中指出:“根据证据学原理,只能要求主张事实发生或者存在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要求主张事实不存在或者没有发生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因此不能要求焦长年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异地取款行为。”

  按照上述函复的规定,刷卡行为是不是储户自己所为,储户是否存在不规范用卡行为导致密码泄露,这些问题的证明责任均应由银行方面承担,举证不能就要承担法律后果。这一举证规定对储户来说很有利。

  广西北海市中级法院的承办法官也通过判决书表达了另一种思路:款存入银行,即存款的所有权转移到银行,成为银行财产,储户不承担因罪犯行为造成银行财产减损的责任。而储户的所有权也转化为对银行的债权,由此储户对银行具有债权请求权,银行负有支付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和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教授吕随启也均认为在确定消费者银行卡被盗刷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消费者存在过错的前提下,银行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

  法院审查储户义务

  用卡失当将影响判决

  李增辉法官表示,实际案例中也出现了银行与消费者互分责任的情况,储蓄存款合同本质是合同,合同要讲究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为消费者一方,有什么义务没有尽到的,会对案件的结果有直接影响,会决定案件中责任分担比例的大小。

  李法官介绍说,审理案件时,法官也要审查储户的义务,比如储户在生活中、交易支付时,是否注意了环境风险,对银行卡的保管是否尽心尽力。

  法官在对消费者进行询问时,会对消费者在使用银行卡的细节上进行详细了解,来最终判定责任的划分。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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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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