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新媒体
中国搜索
微阅读 > 消费旅游
买防盗器“送”盗抢险不靠谱
2016-03-10 15:21:49
 

  买防盗器,送三年盗抢险。车主刘强(化名)相信了这样的宣传,买了汽车防盗器,没给自己的奥迪车上盗抢险。

  9个月后车被盗并被烧毁。这时刘强发现,保险公司根本没给自己上盗抢险,所谓的保险,只是防盗器厂家给自己的产品上的产品责任险,但这个险种的理赔条件之一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车辆被盗抢”,车丢了以后,这很难证明。

  日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商承担八成责任,赔偿车主损失17万余元;车主不仔细看投保单据,被判自担两成损失。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这种“买防盗器免交三年盗抢险”的宣传,在各地都曾出现,并引发大量纠纷。

  索赔遇阻

  花3年保险钱买防盗器 丢车后厂家不管

  2012年4月10日,刘强以294800元的价格在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了一辆奥迪轿车。

  刘强说,自己给新车买保险的时候,被推荐了“众浩”牌汽车防盗器。销售人员说买了这款防盗器,可以免交三年盗抢险,如果汽车在此期间被盗抢,保险公司按照汽车的实际价值赔偿。

  “盗抢险一年需要1000元左右,防盗器是3180元,三年下来,跟我保险交的钱差不多,我还能落下个机器。”

  刘强盘算后觉得值,于是买了防盗器,没上盗抢险。拿到手的,是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众浩”牌VPS定位防盗系统产品责任保险证明函。

  买车9个月后,刘强的奥迪车被偷了。发现车丢了之后,刘强联系了防盗器厂家——上海万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GPS定位发现被盗车辆在河北某市。

  “之后我和警察去了河北,但定位有偏差,没找到车。”刘强说,第二天,万龙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被盗的奥迪车被人开上路了,但他和警察还是没堵到它。

  2013年1月15日,刘强又接到公司通知,车在河北安平县。“去了以后发现,车已经被烧毁了。”

  刘强找到金羊公司,询问应该如何理赔。对方却告诉他,防盗器厂家拒赔,并直截了当告诉刘强,他们也没办法。

  责任推诿

  车商产品商险企推责 指责买方存在过错

  刘强将金羊公司、防盗器厂家万龙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购车款及利息319996元。

  刘强还认为防盗器本身也有质量问题,产品描述称有实时定位和超出行驶区域报警功能,丢车时间为2013年1月11日晚,但定位时间显示为2013年1月13日18点43分,车辆被盗驶出设置的省内行驶区域已经两天,但防盗器未报警。

  法庭上,金羊公司辩称,防盗器不是公司销售人员推销的,工作人员只是在刘强自行购买后“代为安装”,是“帮忙”。公司只是卖车,其他事宜与公司无关。刘强是成年人,应当有投保知识,其个人存在过错。

  防盗器的生产厂家万龙公司辩称,所谓的“买防盗器免交三年盗抢险”,是汽车销售公司的误导性夸大解释,与其无关。

  万龙公司的代理人称,其实,公司只是在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为自己的防盗器产品投了一份产品责任险。

  所谓产品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为商家生产、出售的产品承保,如果发生事故,造成使用该产品的人或其他人受到伤害或蒙受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万龙公司的代理人让刘强看产品责任证明函和产品责任细则,两份材料显示,承担保险责任是有两个先决条件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车辆被盗抢;满两个月仍未查明下落。

  该代理人表示,刘强的车被盗后,公司通过GPS定位平台查看到车在河北,由此说明车被盗时,防盗器在正常工作,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属于产品责任险赔付范围;且接到车辆被盗通知的第二天,公司就已经查到车的下落了。

  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辩称,万龙公司买的是产品责任险,不是盗抢险。原告所述情况,不属于保单的承保范围。

  法院判决 金羊不实销售担主责 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在提交给法庭的万龙公司聊城代理商印制的宣传册上,产品特性中有“免交三年盗抢险、自燃险”等表述。

  刘强还把买车的收据提交给法庭,收据上有金羊公司销售员尹某的名字。根据刘强提供给法院的一份录音,尹某承认防盗器是她卖车时推销的,买防盗器送三年盗抢险,“公司培训时就是这么讲的,公司应当负责。”

  经审理法院认为,金羊公司销售防盗器时,许诺购买该产品送三年盗抢险,如果发生车辆盗抢可获得保险理赔,刘强基于对该公司的信赖买了该产品,因此刘强车辆被盗无法理赔的损失,应由金羊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刘强没注意到承保的是产品责任险,非盗抢险,也没注意到产品责任保险证明函及产品责任险细则中明确载明的赔偿条件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盗抢”,“期满两个月仍未查明下落”,应承担20%责任。

  最终,法院判金羊公司赔偿损失178483.7元。判决后,刘强与金羊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金羊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庭审,法院按其撤回上诉处理;刘强也申请撤回上诉。

  随后,金羊公司又向聊城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18日,聊城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尹某是金羊公司的汽车销售人员,在销售汽车的过程中向刘强推销了防盗器。防盗器的销售和安装地点均在金羊公司的经营场所内,刘强有理由相信尹某是代表金羊公司向其推销防盗器,据此应认定金羊公司与刘强之间存在着防盗器买卖合同关系。

  录音证实尹某承认推销防盗器时明确告知刘强“送三年盗抢险”,但实际上产品责任险与车辆盗抢险的理赔条件存在着本质不同,盗抢险理赔时与防盗产品是否出现质量问题无关。正是由于金羊公司推销人员的错误引导,才导致刘强买了防盗器而未投保盗抢险,也正是由于未投保盗抢险,才导致车辆被盗后无法得到赔偿。

  所以,刘强所受损失与金羊公司的不实推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本案中,刘强车辆被盗不符合约定的理赔条件,故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如今,法院已通过强制执行手段帮刘强拿到了赔偿款。

  市场观察 混淆产品责任险与盗抢险 常引赔偿纠纷

  记者多方走访发现,近年来,各地出现过大量以“买防盗器送三年盗抢险”为噱头的宣传,由此引发很多纠纷,防盗器的生产厂家也不止万龙一家。

  根据购车分期贷款业务的具体规定,新车车主如果不买盗抢险,银行不予办理分期贷款。

  但刘强买了防盗器之后,顺利地从银行办下了贷款。刘强认为,这说明,连银行和担保公司这种专门机构,依据防盗器的宣传及销售人员的解释说明,都以为只要购买了防盗器,即可免交三年盗抢险。

  就此事,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采访了一位保险业界人士。该人表示,如果消费者选择了买防盗器获赠盗抢险的方式,一旦被盗,消费者准备理赔时,很可能被拒赔。

  他提醒消费者,车用防盗器的产品责任险不等于汽车盗抢险。机动车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产品责任险只能赔付由防盗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汽车盗抢。

  如果投保产品责任险,索赔时你首先要证明车辆丢失是相关防盗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具体到汽车盗抢事件中,此类操作无疑非常困难,因此也就无法保障消费者得到合理赔付。(记者 江丞华)


编辑:小微

相关新闻

热图推荐

来源 | 法制晚报

精彩热图

 
 

24小时热评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