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一项具体措施,持股行权制度终于在近日浮出水面。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9日表示,近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报送的《持股行权试点方案》(简称“方案”),持股行权将于近期开展试点工作。
根据《方案》,投资者服务中心将在上海、广东(不含深圳)、湖南三个区域开展持股行权试点,依法购买持有试点区域所有上市公司每家100股A股股票(持有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买卖),通过依法行权的示范效应来提升中小投资者股权意识,引导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依法维权,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持股行权制度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确实有着积极意义。不过,在A股市场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千呼万唤难出台的情况下,个人以为,不论是投资者服务中心,还是持股行权制度本身,抑或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部门,都有必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持股行权试点的时间不宜太长,最多以半年时间为限。投资者服务中心希望通过试点,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丰富行权事项和行权手段,但实际上,这种试点的意义不大。实际上,对投资者的保护,本身就是一个逐步积累经验的过程。可以肯定,即便进行了持股行权试点,也不意味着经验积累就到位了,毕竟有些问题是伴随着各种事件的发生而反映出来的,不是试点试出来的。
二是持股行权需要直面投资者的赔偿问题。从《方案》来看,投资者的赔偿问题并不在持股行权试点阶段考虑的范围。而实际上,基于目前投资者索赔难的现状,对投资者的赔偿问题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核心问题。所以,持股行权制度必须正视这个问题,否则,其对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
三是有必要简化投资者委托行权的相关手续。投资者服务中心只持有每家上市公司100股的股权,因此,其单独行权的力度是有限的。所以,投资者服务中心有必要接受投资者的委托行权。而这个委托行权的手续有必要简化。在线上实行实名制注册之后,不论线上还是线下,均只要有投资者的身份证证件,外加授权委托书就可以委托行权,于其他一些繁琐的手续都应予以删除。
四是要正视持股不能行权的问题,要在制度上补漏。投资者权益保护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即便投资者服务中心持有每家上市公司100股股权,但在有些时候,持股也是不能行权的。比如2013年8月16日发生的光大乌龙指事件,如果不是在特定时间内买进这100股,而是其他时间买进的,投资者一样不能行权。这是投资者服务中心需要正视的问题,尤其是需要解决在持股不能行权情况下如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