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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风险提到议事日程 证券违法减持处罚影响深远
2016-02-20 08:39:00
 

  截至2015年年底,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违法减持处罚案件共计16件,有8家公司和23名个人受到处罚。全部罚款金额为1.36亿元,平均每案处罚金额为85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调查案件中的一部分将在2016年作出处罚决定,因此,非法减持处罚案件数量还会攀升。

  两大类型

  总体而言,2015年违法减持案件可分成两类:一类是公司作为减持主体,另一类是个人股东作为减持主体。

  公司作为减持主体的,属于公司行为,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均受到处罚。比较典型的案件有东兆长泰投资公司减持涪陵榨菜股票案,违法减持400多万股,金额1.5亿元。公司和公司总裁郭某、公司财务副总周某受到处罚。

  个人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减持的案例也不少,其中王某两兄弟违法减持案较为典型。兄弟二人是美盈森公司的重要股东,其中一人是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二人与其父母、姐妹同为公司股东,被认定为公司一致行动人。王某兄弟在一年多时间里,违规减持美盈森公司股票5000多万股,金额达7.37亿元。证监会对其中一人处罚1800万元,对另一人处罚1240万元。

  纵观上述16起案件,突出的特点是当事人对判罚感到意外。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70%的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并要求进行听证程序。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其他种类的案件。

  当事人对处罚分歧所在

  归纳看来,当事人对处罚分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证券市场上,违法违规减持行为时有发生,但以往监管部门进行处罚的案件基本没有稽查和处罚程序。也就是说,过去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基本持宽容态度,包括不少通过未披露大规模增持和减持,以夺取控制权的案件。如今对此绳之以法,让当事人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认为监管部门执法不公,属于运动式执法。

  另一方面,双方在减持行为定性上存在重大分歧。中国证监会认为,凡是达到5%的股份之后,如果没有公告继续减持,属于违反证券法204条规定的减持行为。证券法204条规定,当事人对限制转让的证券在限制期内进行买卖的,要处以买卖证券等值金额的罚款。当事人普通认为,达到5%界限后没有公告,仅仅属于信息披露违法。他们减持的是正常的流通股份,而不是限制流通的股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不应该适用证券法第204条。此外,在一致行动人认定标准,已受到监管处理之后再被处罚是否属于重复处罚,没有主观恶意的减持是否存在违规等方面,双方都有较大分歧。

  由于监管机构和当事人对案件定性有重大分歧,也不排除部分当事人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收到监管部门处罚决定之后的6个月内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2016年3、4月份之前,都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范围,部分当事人的行政诉讼随时可能发生。

  处罚影响深远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违规减持处罚案件中,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主动增持股份的行为,是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受此政策影响,不少当事人较大幅度增持股票,也获得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也有一些当事人,因为行情的变化而增持股票,也都得到“从轻发落”。

  笔者看来,对违法减持行为处罚,将对今后证券市场产生重大的影响:第一,将对公司并购行为产生巨大影响。以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为例,在过去对违规增减持行为几乎没有处罚的情况之下,即使公司暗中吸筹,达到5%的警戒线也不用披露,这样就会减缓股票价格的上涨幅度。如今必须披露,否则将面临违法增减持金额一倍以上的罚款,这是任何一个公司都不敢铤而走险。

  另外,并购失利一方的退出,也会产生更大的困难。如果收购方收购行为失败,则要抛售被收购方股票,撤走资金。如果收购方不经事先披露暗中逐步退出,损失会较小。而现在的规定,收购方必须事先公布未来的减持计划,那么其操作时机和规模就完全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其退出必将承受更高的成本。由此可以看出,未来公司在前期筹划并购方案时,就必须更加充分考虑股票进入与退出的监管限制和监管风险。

  其次,监管风险将成为市场参与者的常规风险。中国证监会对非故意违法行为的高额处罚,给投资公司等机构将产生了巨大的威慑。

  上述案例中,部分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他们减持公司股票并没有任何的恶意,或者是因为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或者是对未来行情的判断所做出的正常买卖行为,不应该被视为违反行为而受到处罚。对于这点申辩意见,中国证监会并未予以认定。处罚决定书认为,非法减持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未完全考虑当事人减持行为的意图。

  以往的观点认为,证券市场的违法者是故意钻政策的空子。现在越来越多的证券处罚案例已经清晰表明,证券市场上违法与合法的唯一衡量准则,就是是否遵循规则。符合规则,则为合法;不符合规则,则为违法。

  在一些不经意的操作中,证券从业者可能会触犯监管规则。因此,对于证券从业者来说,监管风险已经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显而易见。这样,在日常的运营中高度重视监管风险,制定完善并落实监管风险防范机制将变得更加重要。

  (作者单位: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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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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