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行业合同发生争议的概率比较高,但在中国拆船业发展的30余年历程里,国内拆船企业与国内外航运企业或船东的废船买卖交易中,所使用的格式合同文本多由他国组织或企业编制。
日前发布的《中国拆船协会拆解废船买卖标准合同》(《拆船标准合同》)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列为仲裁机构之一,成为具划时代意义的一笔。这不仅有利于为国内拆船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更多选择,也体现了我国海事仲裁的优势。“身为世界拆船大国,巨大的市场也给我国船舶类企业带来了潜在的风险。”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于健龙指出,在从前《标准合同》缺失的情况下,一旦出现纠纷,便按照合同上的约定到国外仲裁。然而受制于法律、语言、文化的差异以及高额经济成本等不利因素,中国企业往往无奈地选择缺席审理,最终以败诉收场,不但在经济上承受巨大损失,更有损企业在国际上的形象和声誉。“《拆船标准合同》是业界各方的智慧和实践经验的凝聚,是一套贴近中国拆船业发展实际的拆船合同标准文本,既能引导企业规范发展,也能为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筑起一道有力的屏障。”于健龙认为,《拆船标准合同》中规定了船东和拆船厂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可以构建相对平等的对话机制,在不偏倚的关系中互利共赢,即使出现争议,也可以以更加公平、便利的方式解决争议。“今后,海仲委将深化与中国拆船协会的长期合作关系,为业内企业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于健龙说。
据记者了解,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的仲裁机构,具有高水准的仲裁员队伍和规范的仲裁规则,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海事、海商、物流争议以及其他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过程完全可以排除外界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地断案,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的语言、仲裁适用的实体法。
2015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深入贯彻落实贸促会发展壮大海仲委的指示精神,一方面不断加大拓展案源力度,另一方面努力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受案数量总计136件,其中涉外案件61件,结案83件。同时,海仲委积极走访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以及相关企业,与多家行业协会建立了合作关系。为了给业界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海仲委在上海、天津、重庆和香港原有四个分会的基础上,设立了福建分会、长江海事调解中心,海仲委华南分会、舟山办事处、重庆办事处也计划于今年挂牌成立,将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