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夏新小股民有望获得赔偿了。昨日,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告诉记者,三小股民起诉*ST夏新(600057)以及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获得法院正式受理,他已于8月15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相关案件开庭日期待定。
虚假陈述遭到证监会处罚
2007年4月14日~2008年4月3日买入并亏损者可索赔
2009年11月17日,*ST夏新发布公告称,因商业承兑汇票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如实披露销售退回、未足额计提返利价保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于2009年11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苏振明、时任总裁李晓忠、时任副总裁黄智辉等高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根据《证券法》等规定,因*ST夏新虚假陈述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ST夏新赔偿其给小股东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利息损失、佣金损失和印花税损失。
许峰律师告诉记者,在2007年4月14日以后、2008年4月3日之前买入夏新电子,在2008年4月3日之后卖出夏新电子存在亏损或在2008年4月3日后继续持有夏新电子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目前,首批起诉的三位小股民均以6元到9元之间价格买入*ST夏新股票,如果投资者在上述时间买入股票后,在该案基准日2008年6月3日前卖出股票,则损失以买入平均价与卖出平均价之差计算得出,而如果在上述时间买入股票后,在2008年6月3日之后以任何价格卖出股票或一直持有股票,则其损失应以买入平均价与该案基准价4.24元计算得出,因此,即使股民目前仍持有*ST夏新股票也可提起索赔,并不需要必须卖出股票。
会计师事务所要连带赔偿
目前仅余三个月的诉讼时效,过期将不能索赔
记者从*ST夏新公告的(2009)厦民破字第01-3号民事裁定中注意到,该裁定亦写明“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发生于本院裁定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之前且在本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未申报的债权,包括因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前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股民损失,经依法确认的,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实际清偿比例进行清偿。”
“为避免小股东损失确权后无法得到足额赔偿,我们已将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ST夏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将考虑追加*ST夏新有责高管和注册会计师为共同被告,以充分保障受损小股东的权益。”许峰律师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