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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间,《人民日报》连发五文批股市内幕交易,呼吁严查。最新一期的《新世纪》也报道说,太多的疑是内幕交易已让中国股市沦为穷人赌场。
内幕交易重在“内幕”,因而取证往往比较困难,要加大对股市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像美国那样实行有罪推定。
在美国,《内幕交易处罚法》规定,按照“违法所得”或“避免损失”处以3倍罚款的民事罚款;《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制裁法》则规定,无须考虑内幕交易者是否有“利润所得”,一概处以最高可达250万美元的行政罚款。而2002年通过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更是进一步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
相形之下,我国的法律处罚就显得轻多了。仅没收内幕交易者的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美国打击内幕交易,还有一个很显著的特点就是坚韧而执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这方面有一个经典的案例,就是1994年,IBM公司的一位女秘书在为上司复印材料时获悉公司即将收购莲花公司的内幕信息,回家后告诉其丈夫,然后其丈夫又告诉朋友,朋友又告诉朋友,一共有23人获此内幕信息后从事股票交易而获利。对此,SEC从1995年6月至1999年5月,历经4年,通过层层传讯近千名证人,深挖到6层之外的内幕交易者,终于查清了这桩内幕交易案。结果23人全部被SEC以内幕交易罪起诉,除3人被判无罪外,其余都被判有罪,而且罚款罚到3人破产。
相形之下,我国的内幕交易执法还缺少这种坚韧而执著的精神。这些年来,我国许多的股市内幕交易案件,并不是监管机构主动介入的,而是因为其它经济案件“拔出萝卜带出泥”的。即使在仅有的几件监管机构主动介入的内幕交易案件处理中,也都只触及了皮毛。
对股票市场来说,内幕交易是其最大的毒瘤。股票市场还不是十分成熟的我国,内幕交易时有发生,各种股票消息更是满天飞。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减少或消除内幕交易的发生几率,我国股市的价值投资理念就难以真正确立,我国的股市就会难以摆脱“消息市、政策市、流行市、赌博市”的印象,而这是十分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