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偏好:准备上市的公司
新《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重新修订,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舞台。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领域,私募基金的参与都透明得多。
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通常私募基金最偏好的投资对象是具有上市潜能的企业,即Pre-IPO型企业,因为私募基金最好的退出方式之一或者是通过上市退出或者是被其他大型机构并购退出,因为这些企业多半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距上市时间普遍不会太长,投资这样的企业会增加投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其他企业也有足够的并购动机。
除了关注准备上市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开始在上市公司展开。私募增发(PIPE)、并购基金(Buy鄄outs)有加速的趋势。
根据运作方式的差异,目前在中国经济区域内活动的各种私募基金基本可以分为四类,即外资背景型、政府主导型、券商背景型和民营型。在我国目前的各种投资活动中,最为活跃的是外资背景型的基金,一些知名的成功案例也多是由外资背景的私募基金运作的,如蒙牛、无锡尚德、盛大网络、李宁等,他们的身后大都是一些赫赫有名的国际私募基金,如KKR、凯雷、华平、摩根、新桥、英联、黑石等。国内的本土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具有本土金融机构或者政府背景的,如鼎辉国际、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等,券商背景的一些信托公司、咨询公司,如平安信托等,还有一些民营型的创业投资公司等。
总体而言,国内的私募基金与成熟的外资私募基金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前景分析:合法化出路
一直以来,私募基金往往都被视为是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或者灰色地带,虽然已经有运作比较规范的信托模式,但其他大量的以委托理财等形式存在的私募基金仍然处于灰色地带,鱼龙混杂,良莠不齐。长期以来的模糊定位不可避免的带来了许多问题。
目前在我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私募基金已经可以采取多样化的组织形式,例如可以采取信托制、契约制和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目前的运作已经较为规范的方式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般由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由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合作设立,这些信托计划产品还引入托管银行;除了这些已经公开并且比较规范的信托产品计划以外,还存在以工作室、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等的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其他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的私募基金,而且大多以操作投资者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运作,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这种运作方式进行规范。2006年8月27日,人大通过《合伙企业法》,使得在我国以公司制的形式组织私募基金也已经没有法律障碍。现在需要加强的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的立法,使其真正生活在阳光之下。
(本组稿件据巴曙松、王文强主笔的《中国私募基金生存状态管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