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重点建设项目即将施行稽察办法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今后将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稽察特派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并配备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其开展工作。
《办法》共5章30条,分为总则、稽察范围和职责、稽察方式和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明确了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的含义,强调了要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的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要加强与监察、财政、审计、国资监管等部门的联系,建立稽察工作协作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
《办法》规定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稽察特派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并配备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其开展工作。目前已配备了8个副厅级特派员及34个正处级稽察助理。
为保证稽察工作的公正性,《办法》规定,稽察人员对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对同一行业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时间不得连续超过3年;同时明确对被稽察单位、被稽察单位相关责任人、稽察人员违规的处理决定。(李映青 何江)实习编辑:范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