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开始500万在滇流动人口可同享养老医保待遇
养老保险
累计缴费满15年可按月领基本养老金
省人社厅要求,在滇流动人口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就业的流动人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流动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具有城镇户籍的流动人口,可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自谋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于已在省内其他参保地或省外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员,现选择在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医保
在滇流动人口同样享医保待遇
《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流动人口在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流动人口为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的,原则上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流动人口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在居住地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流动人口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原参保(合)关系终止、新参保(合)关系生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经向新参保(合)地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经办机构核实后享受新参保(合)地医疗保险待遇。
流动人口原来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可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也可以在原参保地继续使用或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