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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将成领导干部考核重要内容
民族团结将作为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类评先创优活动的重要条件之一。近日公布的《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送审稿)》提出了我区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机制和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机制,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教育全过程,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类评先创优活动的重要条件之一。
州、市(地)、县(市、区)、乡(镇)、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送审稿》同时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自治区每5年,州、市(地)每3年,县(市、区)每2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首席记者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