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
5月拟设民族团结进步节放假一天
近日,《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在自治区法制办网站公开发布并征求各界意见,《送审稿》提出在每年5月设立一天为民族团结进步节,各族干部群众放假一天,各级政府和各单位应组织开展有利于民族团结的节日活动。
如上述内容最终被采纳并通过自治区人大立法,那么将是新疆首次为民族团结设立节日,这样每年5月在新疆会出现两个法定节日——民族团结进步节和五一国际劳动节。
为民族团结进步设定节日、宣传月在我国其他省区已有先例,如今年3月贵州省制定的全国首部民族团结进步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将每年10月定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西藏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将9月17日定为民族团结进步节;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将每年9月定为民族团结进步月,每年9月12日定为民族团结日等。
不过,和以上“设节不放假”的做法相比,我区《送审稿》将“各族干部群众放假一天”写入文中,希望通过放假让这一节日更多融入老百姓日常生活,充实和加深各族群众对节日的认同,同时也便于各单位利用节日一天的时间集中开展民族团结活动。
今年3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促进民族团结条例》,将5月20日设立为民族团结进步节。
据了解,我区酝酿《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已有多年。去年12月,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加快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不久前公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中,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被列入调研论证项目,距正式出台为时不远。
此次《送审稿》征求意见截至4月10日,请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8730@sina.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乌市中山路47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邮政编码:83004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立法征求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