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黄金周快到了,参团旅游成了不少市民的选择。说到被旅行社转团、拼团,甚至强制购物的经历,很多人曾遭遇过。今后,旅行社在未经过旅游者同意的情况下,转团、拼团、强制购物或将属于违法行为。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修订草案)》)。
“拼团、转团,甚至旅行社私自改变旅游路线的情况我都曾遭遇过,遇到这样的事很恼火,也曾多次投诉。希望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约束。”市民郑常莉告诉记者。
《条例(修订草案)》中对此进行了规定,旅行社应独立经营旅游团队业务,需要转团、拼团的,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并在旅游合同中载明。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单方面转团、拼团。旅行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到指定地点购买商品或者购买指定商品。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假冒伪劣或者失效变质的商品要求退货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或者销售者追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区(点)摆摊、设点,不得误导、纠缠、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另外还规定,从事旅游客运经营应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和相关证照,并按照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更换运输车辆,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