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方立法方式保护拉鲁湿地 "拉萨之肺"保护"升级"

2011-04-14 13:56:14 来源:西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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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记者从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了解到,由拉萨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拉萨市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获得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拉萨市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由拉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

  以地方立法方式保护拉鲁湿地 “拉萨之肺”保护“升级”

  记者从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了解到,由拉萨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拉萨市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获得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拉萨市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由拉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这标志着自治区正式以地方立法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职责。今后,有着“拉萨之肺”美誉的拉鲁湿地的监管将有法可依。

  据拉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雪伦介绍,拉萨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制定实施了《拉萨市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最大程度地保持拉鲁湿地的原始风貌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拉萨城市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在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私自在湿地周边搭建建筑;在湿地范围内开垦、取石、挖沙;在湿地内捕猎野生动物等等,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手段和措施,这些行为和情况屡禁不止。为彻底根除这些对湿地持续破坏的行为,拉萨市亟待将现行《拉萨市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将其升格为地方性法规。

  在谈到《拉萨市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时梁雪伦说:“经过反复起草、审议和修改,并最终获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拉萨市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不仅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的目的和立法依据,还就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区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以及管理局的职能、权限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规定了保护区的范围内禁止的行为,及其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和滥用职权等的处罚。”梁雪伦表示,该《条例》的实施,必将对拉鲁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对建设生态拉萨、实现拉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次仁罗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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