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禁止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修订草案对经营者的收费行为及高速公路使用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
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在车辆通行费以外代收其他费用;收费必须出具合法、有效、足额票据;不得违规操作收费系统或者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不得刁难、勒索驾乘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车辆通行等。
高速公路使用人不得拒交、逃交通行费;不得假冒绿色通道优惠车辆;不得调换、使用伪造通行凭证;不得妨碍计重器具正常计重;不得强行驾车冲闯收费站;不得故意滞留、堵塞收费道口等。高速公路经营者发现拒交、逃交通行费的,可以拒绝或者限制其通行,要求补交通行费,拒不补交并造成收费通道拥堵的,可以将车辆移离。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数据库,对两次以上拒交、逃交的,经营者有权拒绝其通行,并向社会公布。
结合本土特点细化条例内容
修订草案中,多项新增条款都是针对山西实际情况而定。比如,针对我省山区高速公路冰雪雨雾等恶劣天气多,特大梁、特长隧道多以及水毁、滑坡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频发的特点,特别增加了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方面的规定。
针对易出现的超限运输问题,新增“超限运输管理”一章,规定我省在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置超限检测设施,对过往载货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查,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超限车辆进行严格执法检查。
此外,因违法行为的情形、情节千差万别,危害、损失的大小各有不同,因此,修订草案对罚款的处罚标准予以细化,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