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向顾客提供怎样的服务?如何保证服务质量?7月29日召开的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经过多次调研、论证、修改的《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修订草案对原《条例》进行了增删和修改,对经营者收费服务要求和高速公路使用人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新增了“服务区管理”“超限运输管理”等章节。
原《条例》已难适应高速公路现状
1993年,我省开工建设第一条高速公路——太旧高速公路,2005年年底,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686公里。2012年年底,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里程突破5000公里,基本实现高速公路连接到县(市、区)。变化的不仅仅是里程数的增长,还有投资、建设、经营主体的多元化。省交通厅厅长段建国介绍,受地形影响,我省高速公路桥隧比例超过20%,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和突发事件应对的要求大大增加。
段建国介绍,高速公路护网、机电、交通安全等设施时常遭到人为破坏,个别社会人员在公路用地、应急通道兜售商品,穿行高速公路,给运营安全带来隐患。“于2006年施行的原《条例》难以适应现行高速公路管理要求,为适应山西公路交通事业发展,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养护和管理,修订十分必要。”在阐述修订必要性的最后,段建国说。
服务区运营今后有规矩可循
近几年,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此次修订草案中填补了此项空白,其中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应提供连续服务,因养护维修等原因确需关闭的,应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提前10天发出公告。
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应提供短暂休息、饮用水供应、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服务;提供加油、购物、餐饮及汽车维修等经营性服务;提供绿化、照明、供暖、供水等功能性服务。服务区经营者应保证区内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保持安全、清洁、卫生;应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依法经营,文明服务。
服务区未按规定提供服务的,管理机构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