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问题严守罪刑法定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准则。事实是前提、基础和依据,法律则是处理案件的标准尺度。
随着法庭调查的逐步深入和法庭辩论的充分开展,薄熙来被起诉的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三个罪名的犯罪事实,逐渐清晰地呈现出来:
——受贿罪。
2000年至2012年,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万余元,这是典型的受贿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另外,薄熙来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及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68万余元,薄熙来对这些收受财物的行为知情。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规定,受贿既包括本人直接受贿,也包括通过近亲属等人间接受贿。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
——贪污罪。
2000年,经薄熙来同意,王正刚和薄谷开来商议后,将大连市政府承担的一项工程的500万元工程款,转至薄谷开来指定的账户。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巨额公共财物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滥用职权罪。
2012年1月,薄熙来听取王立军关于薄谷开来涉嫌杀人(“11 15”案件)的汇报后,斥责王立军诬陷薄谷开来,打王立军耳光,并根据薄谷开来要求,同意对“11 15”案件办案人王智、王鹏飞进行调查。2月1日,薄熙来违反组织程序,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2月6日,王立军叛逃。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滥用职权错误是指党员滥用职权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而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滥用职权罪。薄熙来的上述行为,是导致“11 15”案件不能依法及时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已超出“党纪处分”范围,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依刑法追究责任。
据了解,对薄熙来以上三个罪名的指控,证据有90卷之多,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和被告人供述、辩解、亲笔供词等。这些证据,都是检察机关依法调查取证后确定的,十分充分、扎实。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按指控犯罪、证明犯罪的要求,利用多媒体将证据向法庭分别作了出示。如,为证明被告人为唐肖林申请进口汽车配额提供帮助的事实,出示了3组证据;为证明唐肖林请求薄熙来帮忙及向其行贿的事实,侦查人员在对唐肖林询问时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并当庭播放;为证明徐明出资为薄谷开来在法国购买房产,薄熙来对此知情,当庭播放了2013年8月10日询问证人薄谷开来的同步录音录像;为证明薄熙来贪污500万元工程款的事实,出示了3组证据,证人王正刚出庭作证,当庭播放询问证人薄谷开来的同步录音录像……
这些证据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严格的法庭调查程序,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虽然被告人薄熙来当庭否认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此前的供述,但被告人供述只是重要证据之一,并不是唯一的证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从侦查到批捕,从起诉到庭审,我们看到了司法机关的严格依法办案和公开公正审理。
通过包括薄熙来案在内的一个个腐败案件的查处,我们真切地感受到,在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人在诉讼中的程序和实体权益都要受到平等保护,同时,任何人触犯法律都必将被依法惩处。法治没有特区,反腐没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