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至2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受关注的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济南中院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法公开公正审理案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案件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
开庭审理坚持依法公开原则
8月22日8时许,济南中院最大的审判庭第五审判庭内已座无虚席。8时43分,审判长、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旭光敲响法槌,宣布开庭。
公开审判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社会公开的一项制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薄熙来案是一起原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嫌犯罪的严重刑事案件,各界高度关注。本案审理过程中,济南中院始终坚持公开审判原则,既运用以往案件常用的公开方式,也有新的探索和创新。
从立案公开,到依法公开开庭时间、地点,再到庭审公开,公开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从媒体客观、及时、充分报道,到依法准许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新闻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及各界人士一百余人对案件庭审过程进行旁听,再到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司法公开方式,在本案中设立新闻发言人、庭审期间每半天召开一次媒体通气会、开设官方微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全面披露庭审信息,公开、透明的司法理念,始终贯穿本案审理的每一个环节。
本案的依法公开审理,实现了程序公正,保障了实体公正,树立了司法权威,也满足了公众知情权。
诉讼程序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薄熙来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指定管辖是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一种方式。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某些官员犯罪后,为防止其利用当地关系网,影响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依法顺利进行,而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往异地侦查、起诉、审判,以确保司法公正。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薄熙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薄熙来本人委托的两名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在证据扎实、充分的情况下,决定提起公诉。
开庭审理前,济南中院及时向薄熙来送达起诉书副本,依法告知并充分保障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人的两名辩护人在庭前二十多次会见薄熙来,并查阅了全部案卷。
从7月25日薄熙来被提起公诉到8月22日开庭,历时近一个月。这正是为了控辩双方特别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有充足时间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全部证据材料,并进行开庭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其充分行使辩护权。
庭前会议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增设的一项诉讼程序。根据新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8月14日,济南中院召集了有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针对案件管辖、回避、公开审理、有无新证据、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及其他与审判有关的程序问题,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同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展示,听取他们对证据和指控事实的意见,明确了庭审质证、辩论焦点。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保证庭审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对公诉权形成有效制约,进而更充分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在几天的庭审中,法庭给予控辩双方不偏不倚的举证、质证、辩论机会。法庭对被告人薄熙来当庭提出的发言申请均予以准许。被告人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都进行了充分的辩解。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新刑诉法要求: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与证人出庭以口头方式作证的最大不同在于,后者可以被询问、被质证,当面询问与对质是还原案件真实情况的最佳途径。
在本案庭审中的质证环节,除当庭展示证据外,法院还要求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重庆市原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王立军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质询。在询问证人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其中,被告人当庭分别对3位证人发问时,提出的问题都超过20个。
纵观本案审理过程,可以清晰地看出,这是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新刑诉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一次公开公正审理,力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