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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有关负责人就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2013-05-04 08:41:59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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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

问:在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检察机关如何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答: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依法进行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3月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目的就是要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危害民生犯罪案件,尤其是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切实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纵犯罪的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合力。

编辑: 许银娟 标签: 食品 司法解释 食品安全 刑事案件 毒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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