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登记在册孤儿61.5万名,分散和集中养育相结合,收养主体为政府、个人和社会组织,民政福利机构兜底保障
目前,省级独立儿童福利机构9家,地级独立儿童福利机构333家,县级独立儿童福利机构64家
民政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现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即“孤儿”)61.5万名,这个数字是动态的,每年都会增加,每年又有一批被收养的。这个数量主要是指民政部门发现和在民政系统登记的孤儿。
目前,我国对孤儿和弃婴,采取分散与集中养育相结合的方式,民政部门福利机构主要负责查找不到监护人、监护人无力抚养和未被收养的孤儿、弃婴,发挥着兜底保障作用。
收养主体目前有政府、个人、社会组织。其中,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有10.9万名,由亲属养育、其他监护人抚养和一些个人、民间机构抚养的孤儿有50多万名。
目前,省一级有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9家,地一级有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333家,县一级有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64家,800多家社会福利机构设立了儿童部。但多数县(市、区)没有专门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
需要说明的是,国内外孤儿养育经验表明,福利机构养育不是最好的方式,近年来各地福利机构探索家庭寄养方式,有利于孤儿回归家庭、健康成长。
社会兴办福利机构应与当地民政部门共同兴办
这一原则性规定在操作层面尚需要完善具体的规定。公民个人合法收养孤儿,是收养孤儿的法定监护人
社会兴办福利机构,应与当地民政部门共同兴办,但究竟具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比如资金、场地、爱心等等,目前在操作层面上还需要完善具体规定。
在实践中,社会上一些爱心人士和民间机构出于善意和爱心,主动收留抚养一些孤儿、弃婴,一些捡拾人发现了孤儿、弃婴后也向这些集中收留孤儿的个人和民办机构送,有的渐渐形成规模。
对这类个人和机构与民政部门合办,由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责任,通过委托的方式由个人或民间机构抚养,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满足个人和民间机构的愿望和要求,也符合政府与民间合作、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对这类民办机构,民政部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同时积极引导慈善资源和社会捐赠,帮助其解决困难,提高养育条件。
收养法鼓励具备收养条件的公民依照法定程序收养孤儿、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弃婴,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孤儿、弃婴等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被收养孤儿、弃婴的法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