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北京11月22日电(记者 吕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于厚森介绍,《解释》明确规定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解释》共七个条文,主要规定了非法占用草原行为的定性问题;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认定标准;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的处理;单位非法占用草原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
于厚森介绍,由于受利益驱动以及对非法开垦草原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原因,破坏草原资源现象相当突出,草原生态逐年恶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启动了《解释》的制定工作。随后,赴内蒙古等地就破坏草原资源问题进行充分调研并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分别召开了十多次座谈会进行专门研讨。经多次修改《解释》稿,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等多方意见和专家学者意见,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