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网站5日刊登中纪委、中组部、民政部等12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构,普遍开展民主评议、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逐步建立起责权明晰、衔接配套、运转有效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
意见明确,到2020年,实现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完善、监督形式丰富、民主评议有效、经济责任审计规范的目标,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村级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全国各地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日益规范,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完善,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有的地方出现了民主监督流于形式、村干部用钱用权行为不够规范甚至引发贪污腐败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
意见要求,要通过加快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产生方式、明确村务监督机构主要职责等途径,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构。通过明确民主评议的对象和内容、规范民主评议的形式和程序、严肃民主评议结果的运用,进一步规范村级民主评议活动。
针对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意见指出,要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主体,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严肃审计责任追究。
意见明确,依据审计决定,村务监督机构对有侵占集体资产、资金和资源等情况的,要责令有关人员如数退赔;对审计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改进措施。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因任期届满、罢免、职务终止等原因离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未经审计,不得解除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