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只要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就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发布的条例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体现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来源:新华网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