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湖南省郴州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案
2009年4月,郴州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郴州市北湖区保和乡小埠村10个村民小组签订租地协议,租用农用地2143亩,租期50年。2010年3月,该公司以建设小埠生态园为名,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2010年4月,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了专项督察,向北湖区政府提出该项目疑似高尔夫球场,要求加强监管的建议。北湖区政府区长欧阳建华当场表态加强监管,不会建设高尔夫球场。2010年5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致函郴州市政府,要求对该项目加强监管,严防改变用途。郴州市副市长陈设招批示,要求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加强监管。2010年7月5日,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向湖南省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督察建议书》,要求整改。2010年7月29日,郴州市政府向北湖区政府下发督办函。但郴州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停工,北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及时采取有效制止、查处措施,8月建成9洞高尔夫球场,9月扩建成18洞高尔夫球场并开始试营业。实际占地1631.77亩,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郴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已责令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限期拆除违法占用1631.77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530万元。目前,高尔夫球场的球道、果岭、发球台、沙坑已消除,球洞已填平。
郴州市监察局已给予北湖区政府区长欧阳建华行政记大过处分,郴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给予北湖区委常委、区委统战部长、小埠生态园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长陈剑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郴州市北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已分别给予北湖区保和乡政府原乡长(现保和乡党委书记)周崇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郴州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小埠村联合党支部书记邓辅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五、重庆中海黎香湖投资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2008年8月,中国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川区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投资建设黎香湖统筹城乡综合项目。随后,该公司在南川区注册成立重庆中海黎香湖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有关项目建设。2009年3月,经南川区黎香湖镇政府鉴证,重庆中海黎香湖投资有限公司与黎香湖镇西湖村签订租地合同,用于项目建设中部分农民搬迁安置房建设。2010年6月违法占地建设,已建成房屋2.35万平方米,实际占用耕地93.83亩、林地39.34亩、其他土地4.78亩,合计137.95亩。
2010年2月,经过大观镇和南川区生态农业园区管委会鉴证,重庆中海黎香湖投资有限公司与有关村签订租地合同,用于修建大观镇至黎香湖镇公路。2010年3月违法占地建设,已开挖道路6.139公里,占用耕地210.82亩、林地44.60亩、其他土地19.08亩,合计274.5亩。
重庆中海黎香湖投资有限公司两个项目采取以租代征方式,共违法占用耕地304.65亩、林地83.94亩、其他土地23.86亩,合计412.45亩,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1年1月,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重庆中海黎香湖投资有限公司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2.35万平方米,道路6.139公里,并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412.45万元。罚款已缴纳,没收的建筑物、道路已移交南川区财政部门。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决定分别给予南川区生态农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梁正忠(正处级)、副主任骆洪全(副处级)、黎香湖镇镇长兼南川区生态农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程国伟(正处级)、黎香湖镇分管该项目的人大主席易家旺(正处级)行政记过处分;免去黎香湖镇党委书记兼南川区生态农业园区管委会副书记周英强(正处级)职务,;对大观镇党委书记兼南川区生态农业园区管委会副书记何理(正处级)进行诫勉谈话;免去大观镇镇长兼南川区生态农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王鹏飞(正处级)职务,降职使用;给予大观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杨龙琼(副处级)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南川区政府向重庆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黎香湖镇政府、大观镇政府和南川区生态农业园区管委会向南川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分别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南川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取消该局2011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六、安徽省马鞍山市南山开发公司南山坳铁矿越界采矿案
2009年7月,马鞍山市南山开发公司南山坳铁矿以安全生产整改为由,超过采矿权标定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经实地勘测认定,存在越界开采行为,违法所得376.2万元。
2009年12月,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南山坳铁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376.2万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
七、山西省平定县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违法采煤案
2010年1月10日,经平定县政府办公会研究,同意平定县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张庄村柏井沟已关闭的煤矿范围内建设“高效农业园”。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张庄村支付补偿费等1900万元,向平定县政府缴纳临时占地费2000万元。自2010年1月底开始,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进行任何农业开发,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始违法采煤。期间,平定县国土资源局曾多次予以制止,但该公司违法采煤活动时断时续并未停止。经山西省煤炭地质公司现场勘测初步测算,违法采煤共计4.5万吨,获取非法销售收入1076万元。2010年5月,平定县财政局以“往来款”名义收取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付税金200万元。平定县政府曾多次接到张庄镇政府对晋东公司违法采煤行为的报告,但未采取有效制止和查处措施。
平定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76万元,并处罚款107.6万元,没收采出的煤6158吨。经山西省监察厅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分别给予平定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高效农业园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张映涛行政记过处分,平定县副县长、高效农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张志先行政警告处分,阳泉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孙玉鹏行政记过处分,平定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军林行政警告处分,平定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周宝昌行政记过处分。另外,已将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违法采煤的主要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政府网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