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福建省晋江市有关部门违法批准转让土地建别墅案
2008年2月,晋江中远发展有限公司向晋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将其1998年以出让方式取得的270亩别墅用地转让给泉州远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提交了泉州市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前期工程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确认已完成投资额320.84万元,未达到该项目开发投资总额的25%。2008年4月,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在该宗地违反法定转让条件的情况下核准转让,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该宗地分为A、B、C、D四个区块,其中A区面积161.98亩。2010年4月至7月,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先后为A区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期)》,批准建设住宅43栋(别墅30栋,双拼和联排住宅13栋)。目前,A区已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其他区块处在场地平整和基础施工阶段。
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批准建设的全部为别墅和低密度、大户型住宅,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中“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新开工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中关于不得为限制类新建项目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规定。
2011年1月,晋江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泉州远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施工。2011年2月,晋江市国土资源局撤销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准手续,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撤销了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晋江市政府决定将该宗地的容积率调整为1.0-1.2,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补收土地出让金。将已建的30栋别墅用地的用途调整为商务办公用地。晋江市政府决定分别给予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奕民及经办人员童启芳、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副局长陈文星及经办人员刘禹硕行政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