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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强力扫黄剑指“深水区”
2011-02-17 08:54:18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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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黄剑指“深水区”

以北京“天上人间”被查处为标志,2010年发起的这场席卷全国的“强力扫黄”一开始就注定了要剑指“深水区”。和过去的“运动式”扫黄、“走马灯”式扫黄相比,此轮“扫黄风暴”查封或整治的都是“后台很硬”和“有背景”的豪华娱乐场所。

有观察人士据此指出,扫黄的“深水区”在于扫清支撑色情业背后的各种腐败链,在于加大对开设、纵容、保护色情业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如果不弄清楚这一点,色情场所还会死灰复燃。”

2010年7月20日、10月3日、10月30日,公安部连续三次下发通知,反复要求各地突出打击重点,严打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和幕后“保护伞”,并抽调精干力量,重点查办典型案件。

7月28日,广东佛山市公安局对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御璟假日酒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场所工作管理人员及涉嫌卖淫嫖娼人员等共108人。当天,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成立了19名民警组成的专案组。经艰苦工作,主要涉案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

经查,自2010年5月8日以来,以王志明为首,通过张贴招聘启示和介绍就业等方式,从社会上招收“女技师”(即卖淫女),并进行性技巧等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后的“女技师”由王志明及其下属组织进行卖淫活动牟取暴利。

目前,张学亮、付梦云等26名(12男14女)嫖娼卖淫人员,已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王志明、袁品昌等8人以组织卖淫罪被依法逮捕。禅城分局依法对御璟假日酒店作出停业整顿6个月的处罚。

同时,公安部先后挂牌督办了54起重点案件,并实地督办浙江省杭州市郑勇等人组织卖淫案、上海市宣宫夜总会尹庆等人组织淫秽表演案等一批重点案件。

9月30日,公安部成立了打击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活动专项工作小组,并多次派员赴北京、山西、上海、江苏、甘肃等地实地督导案件的办理。

中国警方的“强力扫黄”并没有因国情的不同,对外籍卖淫女有所放松。

2010年11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通过暗访、群众举报等多条线索,会同朝阳公安分局缜密侦查,打掉一组织乌兹别克斯坦籍妇女卖淫的犯罪团伙,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7人,其中包括涉嫌从事卖淫的11名乌兹别克斯坦籍女子。

在此案中,该团伙组织分工明确,有专人负责向北京市各大宾馆饭店发送提供外籍卖淫女的招嫖卡片。44岁的黑车司机刘军负责与外籍卖淫女联系,并接送外籍卖淫女到指定宾馆饭店进行卖淫活动。嫖资一次1200元至1600元不等,其中外籍卖淫女分得700元,黑车司机分得300元,其余归发招嫖卡片人员。

目前,11名乌兹别克斯坦籍女子被移交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做限期离境处罚。

中国强力扫黄剑指“深水区”

重庆希尔顿酒店因股东涉黑,介绍、容留妇女卖淫,违法经营和故意扰乱社会秩序,于6月20日被当地警方责令停业整顿。图为警方抓获涉嫌卖淫女子。中新社发 渝公安 摄

扫黄规范执法在争议中前行

在此番“强力扫黄”中,因办案人员执法方式引发的争议也一直不断,各地一些超乎寻常的做法,也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

7月,南方某地警方在大街小巷贴出公告,实名曝光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此举被质疑侵犯相关人员隐私权、名誉权。

几乎在同一时期,一张绳牵卖淫女子“游街”的照片在网上曝光。图中女子戴着手铐、赤脚,照片一经曝光旋即引来热议。涉案的东莞一派出所警员马上出来澄清:照片并非“游街”,而是带嫌疑人指认现场。最终,该派出所承认执法方式不妥,涉事民警后被停职一个月。

这样的争议,连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也遭遇过。在公安部一次会议上,刘绍武呼吁,将“卖淫女”,改叫“失足妇女”,因为“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刘绍武的一席话经媒体报道后,招来网上一片质疑。网友“宋公明”认为,“对于卖淫女,早已约定俗成地尊称为‘小姐’,这不是哪个权威部门哪个官员所能改变的。其实对于所有违法犯罪分子,都应当依法尊重其人格,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卖淫女不可污辱,对小偷、骗子同样不能污辱。”

“宋公明”还搬出我国的刑法反问:我国的刑法对各种犯罪给出了法定的名称,其中涉及卖淫的罪名有: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所以“卖淫”是对这种行为的客观表述,而且是法定的名称。如果把“卖淫女”改为“失足妇女”,那么相应的罪名是否要改为“组织失足罪”,“强迫失足罪”?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甘肃采访时,兰州市城关分局副局长杨建新告诉记者,在“强力扫黄”中,公安机关须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民警人性化执法,如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求民警态度平和、语言文明,给违法嫌疑人使用墨镜、帽子等遮挡容貌,在对案件向媒体公布的过程中,对嫌疑人照片、身份进行处理,这样做既达到宣传教育的作用,又维护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在“扫黄”中一些超乎寻常的做法,引起公安部高度关注。公安部为此专门发文,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不能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

2010年11月28日,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部署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卖淫妇女工作。要求对一般卖淫妇女要重在教育、挽救,要正确处理打击查处和教育挽救的关系,切实将对卖淫妇女的教育挽救工作融入到查禁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注意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通知要求,对卖淫妇女要视违法程度,区别情形予以处罚,对被强迫卖淫的受害妇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进行处罚,并启动对受害人刑事救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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