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翠丽网上公布的“申辩书”
周翠丽网上公布的《处分决定书》
周翠丽律师已向市律协提交申辩书 律协称复查结束后会向社会通报
日前,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李某某案中被告人之一王某的辩护律师周翠丽在微博上贴出了律协对她的处分决定书,自曝已受到公开谴责处分。市律协昨天以此做出正面回应,称当事律师申辩复议结束后向社会和行业公布。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纪律委员会做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可以在律师协会的会刊上通报;纪律委员会做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可以在公共媒体上通报。”
律师自曝受到“公开谴责”处分
在周翠丽的微博上,北京青年报记者看到,周翠丽律师将印有大红色的“北京市律师协会”抬头“京律纪处(2014)第2号”处分决定书全部拍照挂在微博上。文件中显示,调查人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2013年12月2日正式立案调查。经过周翠丽律师及其律所申辩,并召开听证会,审查终结做出处分。处分决定书的签发日期是2013年1月13日。
处分决定书中称,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认为,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原则,应当是不得向出庭人员以外的人员公开庭审情况,仅宣判活动公开进行。周翠丽律师作为辩护人,将庭审情况以微博、博客和向媒体披露的方式公之于众,无异于向所有不能旁听的人员公布庭审情况,属于不当披露案情的行为。
周翠丽律师公开发布的有关妇科检查材料,既泄露了当事人隐私,也不当披露了案情。周翠丽律师公开发布的鉴定结论、监控视频、警方照片等,均属于案件证据的范围。周翠丽律师将案件证据公开发布,并且对案件证据、其他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分析、评价等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不公开审理的诉讼制度,且构成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中“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
此外,周翠丽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违反法庭纪律及在庭外面对公众情绪失控等行为,完全有悖于律师的专业素养,严重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构成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中规定的“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