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侵权索赔一亿 被告称两部影片没关系
徐峥、王宝强主演的喜剧《人再囧途之泰囧》票房大卖12.6亿,却引来一场官司。电影《人在囧途》出品方起诉《泰囧》制片方及徐峥,称被告故意误导宣传,让观众误以为《泰囧》是《人在囧途》续集,构成“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为此索赔1亿元人民币。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高级法院开庭审理。
恩怨:
徐峥与老东家翻脸
这起巨额索赔案的背后是徐峥与老东家武汉华旗影视公司之间的恩怨,2010年6月,喜剧电影《人在囧途》公映,该片是由徐峥、王宝强主演,以800万的成本斩获5000万的票房成为年度黑马,武汉华旗也因此收获了第一桶金。此后,徐峥与武汉华旗欲拍《人在囧途2》,但在2010年12月,徐峥宣布退出“囧2”,理由是“与片方的制作理念发生了偏差,无奈放弃”。
对于这次翻脸,华旗公司的解释是,《人在囧途》播出之后,由于口碑很好,剧本创作团队在影片下映后即开始筹划《人在囧途2》的剧本创作,并希望继续与徐峥合作,还把剧本大纲发到徐峥邮箱征求意见,但徐峥却找了其他影视公司。
离开武汉华旗后,徐峥找了多家投资方,但一直碰壁,直到最后找到光线传媒合作《人再囧途之泰囧》。2012年12月,《泰囧》公映,创下华语电影票房纪录。然而人红是非多,《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公司随即提起诉讼,认为《泰囧》一直在宣传、制作过程中,有意无意打着《人在囧途》续集的旗号招摇过市,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为此将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徐峥告上法庭,索赔1亿元。
原告:强势公司“搭便车”
武汉华旗影视制作公司起诉称,《人在囧途》2010年上映后获得了业界的认可和观众的喜爱,成为知名品牌。《泰囧》在宣传上暗示、明示《泰囧》是《人在囧途》升级版、第二部、续集等,使观众误认为《泰囧》是《人在囧途》原出品人、原班人马打造;《泰囧》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严重地混淆、误认;徐峥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提到《泰囧》是《人囧》升级版的言论,打击了原告的商誉,此外,被告的行为抢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导致原告的《人在囧途2》无法拍摄。
华旗影视公司认为,如果没有吸收《人在囧途》的竞争优势,就没有《泰囧》今天的票房,而直接将《人在囧途》取得的成果据为己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的律师表示,华旗公司要求除徐峥外的4被告人承担1亿的赔偿责任,赔礼道歉,5被告同时停止侵权,以此清洁影视界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