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冀中星被带离法庭。新华社记者公磊摄
今日上午,冀中星首都机场7·20爆炸案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公开宣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冀中星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10月15日,此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冀中星因对相关部门的处理不满,遂于2013年7月20日6时30分许,携带装有自制爆炸装置及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的绿色帆布背包,坐轮椅从山东省鄄城县乘坐长途汽车前往北京,后于当日15时许抵达北京丽泽桥长途汽车站。为规避安检,被告人冀中星将爆炸装置捆绑于裤腿内出站。后被告人冀中星乘坐出租车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
18时20分许,被告人冀中星在上述地点抛撒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并取出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其间,爆炸装置在冀中星双手之间来回倒换。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后,于18时23分许赶赴现场对冀中星进行劝说,同时紧急疏散到港旅客。
18时24分许,被告人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左前臂远端缺失”(经鉴定为重伤)及左耳耳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造成民警韩某“双上肢、颈部、双眼爆炸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同时造成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被告人冀中星被当场抓获。
一审宣判后,律师认为量刑过重
一审宣判后,冀中星的辩护律师刘晓原在庭外向记者表示法院说已经轻判,但他认为这是重判,爆炸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是三到十年量刑,法院的判决属于从重的判决结果。律师还表示,认定事实不清,冀中星只是拿了鞭炮制品,他没有想引爆,只是怕警察抢手中的鞭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