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影业一方认为,2亿元票房收入仅是当年2月份28天中影集团的监控数据。实际上,《武林外传》电影版至4月份才下档。依同期市场行情估算,《武林外传》电影版的票房总额应超过3亿元,尚不包括约1000万元的其他各种形式的版权收益。原告联盟影业称,自己仅仅从中影集团获得约500多万元的票房分成,且被告知,“这就是最终的分成数字”。
庭上,联盟影业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中影制片分公司支付《武林外传》电影版发行净收入的30%及银行贷款利息共计人民币约1亿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中影制片分公司则认为,联盟影业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投资义务,严重拖延付款,给影片的制作及发行造成严重困难。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赔偿两千余万元损失。
庭审现场,被告辩称,《武林外传》获得票房的巨大成功,被告尽责完成自己应该承担的任务。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存在不实之处,双方《合同书》中明确规定中影是影片的制片方,有权决定影片在制作和发行上的所有事宜,原告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现象。此外,原告在公共媒体和微博上,恶意宣传中影集团,种种歪曲事实的话已经对被告造成困扰,希望原告终止此类行为。
此案7日当天审理了一天,但未作出判决。 J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