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冀中星因身体原因由法警用移动病床推入法庭。(图片来自网络)
据北京法院网消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于2013年10月15日上午9时在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冀中星爆炸一案。
9月17日,“首都机场7·20爆炸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冀中星的家属,朝阳区人大代表,媒体记者及医护人员近五十人旁听了本案的庭审。
据检方指控,冀中星于2013年7月20日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鄄城县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京,当晚18时许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处,在遇到民警现场执法时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同时造成一名民警面部、双臂及胸前背部多处灼伤,被鉴定为轻微伤。爆炸还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后冀中星被公安机关当场控制。
据报道,被告人冀中星在当日庭审中称,自己不是故意引爆的,认为自己是过失行为。其携带的爆炸物是自制的。案发当天,当机场民警到达后,自己怕民警抢手里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个手,之后就发生了爆炸。其现在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公诉机关当庭播放了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的视听资料。被告人冀中星在当天庭审最后陈述中表示,这样做确实非常后悔,希望法院能够给其一次机会。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