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点
地接小费可包含在团费中
新版旅游合同规定,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埃及“到此一游”事件,或许不少市民仍有深刻印象。有了这个条款后,导游带团出去时,尽文明宣传义务的同时,可以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提出批评指正,如果游客还是不听劝阻,旅行社有权对不文明游客提出终止合同。
此外,新版旅游合同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之前到过泰国旅游的游客,都听到过这么一句话:“泰国是个小费国家,地接导游、司机等都是要给小费的。”那么要不要给小费呢?
国家旅游局日前解释:《旅游法》规定的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在境外一些国家(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根据《旅游法》关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对这种特殊情况,建议旅行社可以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