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郎小学
已“履行了义务”
被告陆郎中心小学则认为,陆郎中心小学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李波的安全交给了承接学生包车的南京新城巴士有限公司。事发当日,新城巴士公司司机未按正常站点停靠,该公司应承担责任。而当时的下车地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没有过马路的人行横道线,学生回家只有横穿马路,穿行于行驶车辆之间,本就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此外,陆郎中心小学方面还表示,事发时,李波已经12岁,应当知道横穿马路的后果,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而李波的父母没有按时在规定站点接李波回家,没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责任。总之,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新城巴士公司
护导员先下车有责任
被告新城巴士公司认为,不管护导员是什么原因提前下车,总之只要他提前下车了,就没有尽到履行自己职责的义务。而护导员是街道安排的,应当由街道承担责任。巴士公司的司机傅某某虽然没有在规定地点停车,但他停车的地点并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巴士公司还认为,李波父母拿到的五十余万赔偿款中,并没有列出明细,无法证明其是不是已经全额得到赔付。况且,和解书中已经明确说明,这五十余万包含了“所有的”赔偿费用,并没有说是王红霞承担的80%的赔偿责任,所谓80%的责任纯粹是李波父母单方面的说法,要求三被告赔偿的依据不足。
律师一一驳称三被告都有错
对于三被告的辩解,李波父母的代理律师王勇认为,三被告都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后果,并承担连带责任。
一驳江宁街道
护导员没有尽到责任
对于江宁街道,律师王勇认为,街道有义务要求巴士公司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完善各项措施,但街道并未能够真正做到。
这起事件中,护导员张某某是江宁街道办委托庙庄村找来的,工资由江宁街道办发放。事故发生前,张某某提前下了车,按照上述条例相关规定,随车照顾人员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开,张某某根本没有尽到条例要求的护导职责。
二驳陆郎小学
违反了校车管理条例
对于陆郎小学,律师认为,2012年4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按该条例规定,校车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学生一分钱都不用出,而陆郎小学却向每名小学生收取每年200元的费用。
此外,按照该条例规定,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措施,并将责任书报县级或设区的市级政府教育部门备案。但陆郎小学并没有这样做。
三驳巴士公司
校车无资质且违规停
对于新城巴士公司,律师认为,作为校车提供方,其没有依照上述条例有关条款规定,提供获得校车许可的车辆载运学生,驾驶员没有获得校车驾驶员资格证。条例规定,校车应在校车停靠点停靠,未设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在该起事故中,条例要求的这些巴士公司绝大部分都没有做到。“巴士公司认为李波的父母可能已经得到了全部赔偿,三被告不应再赔偿,这是不对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波父母是否从王红霞处得到全部赔偿,与三被告的赔偿责任没有任何关系。”(通讯员江研 记者 罗双江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