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西安市政府出资给阎良区、长安区、户县三个试点区县配置102辆校车(资料照片)记者 李安定 摄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讯 (记者程慧)昨日,《西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根据《办法(草案)》,西安市个体经营者不被允许提供校车服务。同时,禁止无标牌车提供校车服务,严禁校车0时至5时上高速。
目前4区县配备200多辆校车记者获悉,目前西安市已实施了校车试点工作,并由政府配备了200多辆校车,分别在阎良、长安、户县、蓝田4区县运营。
《办法(草案)》规定,使用校车应当取得许可。校车使用许可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游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依据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据了解,在该草案起草过程中,市教育局与交通部门会商,考虑到我市校车安全管理的实际,《办法(草案)》未规定个体经营者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禁止无标牌车提供校车服务自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需要申请取得校车服务资格,应向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员、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和学生数量、照管人等有关事项。获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准人数。禁止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必须全部安装座椅安全带;必须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校车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实时监控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