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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新规个体经营者不得提供校车服务

2013-06-25 15:00:54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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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新规个体经营者不得提供校车服务

2012年11月,西安市政府出资给阎良区、长安区、户县三个试点区县配置102辆校车(资料照片)记者 李安定 摄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讯 (记者程慧)昨日,《西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根据《办法(草案)》,西安市个体经营者不被允许提供校车服务。同时,禁止无标牌车提供校车服务,严禁校车0时至5时上高速。

目前4区县配备200多辆校车

记者获悉,目前西安市已实施了校车试点工作,并由政府配备了200多辆校车,分别在阎良、长安、户县、蓝田4区县运营。

《办法(草案)》规定,使用校车应当取得许可。校车使用许可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游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依据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据了解,在该草案起草过程中,市教育局与交通部门会商,考虑到我市校车安全管理的实际,《办法(草案)》未规定个体经营者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禁止无标牌车提供校车服务

自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需要申请取得校车服务资格,应向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员、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和学生数量、照管人等有关事项。获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准人数。禁止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必须全部安装座椅安全带;必须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校车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实时监控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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