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两次被判无期徒刑,均被省高院驳回
宋现友在关押期间,参加了宋争光案的旁听。2008年3月28日,周口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宋争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8年7月,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发回周口市中院重新审理此案。
两年半后,宋现友夫妻刑满释放。而这时,宋争光已在看守所关押了4年。2008年10月至2012年3月,周口市中院先后两次再审此案。直到2012年3月23日,周口市中院审理该案后仍认定宋争光构成猥亵儿童和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被告人宋争光不服判决,再次提出上诉。
2012年11月6日,省高院再次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第二次将此案发回重审。今年3月,由于案件事实不清,公诉部门权衡再三,最终决定对宋争光一案撤销起诉。周口市中院认为,公诉部门对宋争光猥亵儿童和故意杀人一案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作出准许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撤诉的裁定,而至此宋争光在看守所已被关押7年时间。
结果
公诉部门撤案,他仍未走出看守所
既然公诉部门已撤案,宋争光为何仍在看守所关押?
一名办案人员透露,此前,周口公安、检察、法院三家负责该案的负责人曾一同前往淮阳县政法委协调此案,要求给办案部门退公安卷宗。但经过联系,得到的回复却是,淮阳县公安局负责人称“坚决不接卷”。作为政法委,无权强制公安局接卷。
对此,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斌表示,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说明司法机关查明的事实不清楚,存有疑点,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认定被告人有罪。“疑罪从无”原则是新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是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
闫斌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本案被告人宋争光从15岁被关押至今已经7年,存在严重超期羁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