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街头接连发生了两起精神障碍患者在街头行凶伤人的恶性事件。7月17日,北京朝阳大悦城,一名男子持刀行凶,导致2名行人死亡。警方称,这名嫌疑人有精神病。7月22日中午,北京马连道超市内,一名男子持刀将四名顾客扎伤,其中女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披露,这名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史,于2012年9月曾被大兴区精神病院收院治疗,2013年1月出院。
两起案件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众的紧张情绪。精神病患者为何出现在街头行凶?谁应该承担对重症精神病患者的监护职责?万一危险出现在你我身边,我们又该如何识别和防范?7月24日下午,北京回龙观医院院长杨甫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研室副主任张广宇做客新华网《新华访谈》,和网友探讨这个话题。
出现暴力行为的多是重症患者
新华网记者:什么样的精神疾病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暴力行为?
杨甫德:一般来说,精神障碍分为很多种,基本上按照疾病的严重性分为重性或者轻性两大类。出现严重的暴力肇事行为患者多半是重症精神障碍患者。对重症精神障碍患者的描述有一个基本概念:症状特别严重,以至于患者的社会功能受到严重损害,甚至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甚至于对自己的疾病都丧失了认知能力。特别重的时候可能会出现自杀、自伤,甚至出现严重暴力行为。在整个精神障碍患者当中,大概有1%的患者属于这种重症精神障碍患者。
新华网记者:从心理学上来看,精神疾病患者出现伤人、杀人等过激行为的时候,是处于什么心理状态?
张广宇:谈到法律心理,应该包括辨识和控制两大类的心理能力。一般来讲,我国刑法判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就是以辨识和控制能力作为主要的心理标准,如果一个人的辨识能力已经丧失了,那他的控制能力就没有办法谈了。精神病人做出社会伤害事件的时候,我们对他进行法律责任判定,应该是把他作为一种特殊的主体,这时可能他有一些辨识和控制能力受损或者完全受损。
新华网记者:很多人都认为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出现伤人案件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到底是不是这样一个情况?
张广宇:精神疾病患者如果做出危害社会的事情,那要分几种情况来看,第一,如果他作出这样行为是在他属于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缺失的情况下,他有可能经过鉴定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能力,这个时候他是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并不是说他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他造成的后果还有一个民事责任。第二,他的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只是减弱,属于限制责任行为能力,他还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同时他的民事责任还会有。第三,他有过精神疾病或者在精神疾病间歇过程中,他本身辨识和控制能力都是完全的,就是他当时属于正常状态下,他触犯刑事法律的话,他要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全国重症患者超过1600万
新华网记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超过1600万。也就是说,每13个人中,就有1人是精神障碍患者,每100个患者中,就有1人是重症精神病人。这组数字让人吃惊,这么多人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是不是他们中的很多人,平时生活中我们不一定能看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