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部分高利贷不受保护
陈飞燕仍需归还8540多万
2012年8月6日,池秀媚到瑞安法院起诉陈飞燕,要求陈飞燕归还欠款本息合计近1.1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自2008年1月起,陈飞燕和池秀媚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部分借款有争议且利率高于法定利率最高限度不受法律保护外,其他部分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查明,陈某尚欠池某无息借款本金1850万元,有息借款本金5984万多元,截至2012年1月18日的利息713万多元。
对于陈飞燕提供的还款银行凭证,法院认为,其中部分是陈飞燕的侄子和池秀媚的侄子的汇款往来,或其他人之间的汇款,并不是陈和池直接经济往来,所以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一审判定:陈飞燕和丈夫需偿还池秀媚本息合计8540多万元。
陈飞燕解释说,因为自己长年在外,汇款上的业务多数通过侄子完成。而池秀媚的侄子等也在外面办公司,所以自己和池秀媚的经济往来,大多通过两个侄子进行。
“法院不采信,我只能通过司法途径,另外起诉池秀媚的侄子,告他不当得利。”陈飞燕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