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预付卡广泛用于网络支付渠道
《办法》规定,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但三种情形例外,一是缴纳公共事业费;二是在发卡机构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店中使用;三是同时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发卡机构,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持卡人在本机构开立的实名的网络支付账户充值,但同一客户的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元。
这位负责人坦言,不允许预付卡广泛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主要是考虑现有网络商户的风险管理法规制度和监管体制尚未健全;网络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绑定,二者可以进行资金转移,在这种情况下,预付卡在网络商户使用将由于其匿名性而滋生套现、洗钱等问题。
为引导预付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办法》适度掌握制度设计的灵活性,对风险可控的小额便民支付给予特例安排。这位负责人举例说,“部分地方政府出于方便群众缴费考虑,鼓励预付卡通过网络支付渠道缴纳水、电、气等公共事业费用,满足了广大群众全天候缴费、不排队缴费的合理需求。考虑到这类预付卡在现实中应用比较普遍,且其交易背景真实、可信、有据可查,因此,《办法》允许预付卡通过网络支付渠道缴纳公共事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