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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或入法律 拟高龄津贴护理补贴入法

2012-06-27 09:06:19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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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津贴护理补贴入法

草案规定,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国家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草案还明确,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解读:相关调查显示,全国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人。作为世界上失能老人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面临的照护服务压力可想而知。

根据草案,国家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法律的修改无疑适应了形势需要。养老问题专家杜鹏博士表示,逐步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是应对照护服务压力的有效途径。同时,应考虑给予失能老人护理津贴。

修订草案在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为适应形势变化和需要,草案还新增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国家鼓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老年人商业健康保险。

业内人士表示,修订草案吸收地方实际做法,规定老龄津贴制度,有助于进一步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

□焦点·权益

常住一地老人享同等优待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解读:根据草案,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同时,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北师大法学院副教授崔文星认为,增加“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有望使外埠老人在免费乘坐公交车、优惠购买公园门票、享受老年人养老服务券等方面的限制得到改变。

草案还明确,法院、检察院、警方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应当照顾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办理。

房屋过户问老人真实意愿

草案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骗取、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解读:近年来,子女、亲属非法骗取、盗取老年人财产,遗弃、虐待老年人的事件时常见诸媒体。为更有力维护老年人权益,草案明确,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损毁应由老人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此外,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为生活困难的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草案还进一步增加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北师大法学院副教授崔文星表示,草案在老年人人身、财产保护等方面,强化了刚性约束。“虐待遗弃老年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作为犯罪处理。但实践中多数情况可能不足以构成犯罪。如何对这些行为加以遏制,也应加以考虑。”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张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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