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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或入法律 拟高龄津贴护理补贴入法

2012-06-27 09:06:19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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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或入法律 拟高龄津贴护理补贴入法

今年春运第一天,在西客站内,一位返乡人身上背着“家和万事兴”的牌匾回家,与父母妻儿团聚。(资料图片)本报记者胡雪柏摄

本报讯昨天(26日),关乎1.85亿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提出,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拟定为中国老年节,“常回家看看”或入法律。

养老服务体系居家为基础

法律修改“脱胎换骨”,从6章50条扩展到9章86条。草案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草案新增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的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发展社区服务,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

为给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修订草案设立专章,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了原则规定。据了解,一些地方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出现一些不便利老年人生活的硬件环境缺陷或者隐患。如很多城市六七层楼的居民楼房没有电梯等,亟待通过法律加以规定和完善。

草案为老人寻找养老地

针对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草案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鼓励、扶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以新建、改建、租赁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

针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难”,草案特别规定: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可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焦点·养老

“常回家看看”或入法律

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解读: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1999年央视春晚唱红了《常回家看看》,这首歌因表达了父母对子女的心声而广为传唱。草案明确,赡养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专家表示,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当大力倡导赡养人经常看望慰问老人。但如何入法,语言上要仔细推敲。

草案明确,赡养人应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也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草案还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草案也对政府部门的责任作出规定。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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