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一律入刑:免刑案例相继出现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一年来,“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的讨论无疑最具争议。
201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表示,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驾的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张军的表态代表了最高司法机关的意见。在这之前,最高法院已经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慎重稳妥处理醉驾犯罪案件,避免不加区别,一律入罪。
一年间众声喧哗,但随着时间推移,最高法院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特别是学术界的支持。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在其编著的《“醉驾入刑”专家谈》一书中表示,刑法分则是刑法总则的具体体现,分则要接受总则的指导和制约,不能与总则相抵触。“醉驾不能一律入刑”正是承认刑法总则效力的必然结果,也是应有之义。
“在这个问题上,必须保持司法理性,不能把公众对醉驾行为的愤怒和非理性的情绪转嫁到司法裁量上;司法理性的最大魅力,就在于能够在汹涌的民意面前保持严谨的推理和清醒的逻辑。”赵秉志指出。
2011年6月3日,全国首例醉驾免刑案在新疆诞生。人到中年的司机王某没想到,自己会成为第一个“幸运者”。
当天,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法院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免刑的理由是: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83.06毫克,超出醉驾标准不多;在深夜11点、路上行人较少时醉驾,社会危害性较小;被查后认罪态度较好。综合各种因素,法院认定此案“情节轻微”。
此后,重庆、湖北、广东等地相继出现醉驾免刑的案例。免刑的主要情节大同小异: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认罪态度较好。
同样是酒驾,结果却不一样,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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