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负责人受贿获刑牵出保安业潜规则需给负责人进贡

2012-04-13 08:39:49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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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每月顺利结算保安费,保安公司不得不按“行规”,以每名保安每月50元的标准“孝敬”物业站长。记者昨天获悉,西城检察院反贪局破获一起物业公司负责人受贿案,某国有物业管理中心经理及下属物业站站长分别获刑5年和5年半。

按行规给物业负责人“进贡”

李涛2002年当上某小区物业管理站站长。开始时,他每月及时给保安公司签字。但不久,他便以各种理由拖延。此后,保安经理李某坐不住了,他带着发票找李涛签字时,还带来了物业管理中心的“行规”,“以后会按照小区保安人数,以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进贡’”。李涛收下了这笔钱。

由于保安公司的服务合同是一年一签或者两年一签,2004年8月,李涛升任某国有物业管理中心经理后,李某更加殷勤,不仅继续按“行规”“进贡”,逢年过节还会送上各种礼金。

结保安费需物业负责人签字

去年4月,西城检察院反贪局接到了一封举报信,反映某国有物业管理中心经理李涛及该中心下属某小区分部物业管理站站长刘军,涉嫌接受业务合作单位——某保安公司负责人李某贿赂款数十万元。检察官在调查中了解到,物业与保安公司的合作关系是,物业站从小区业主处收取物业费后,按照与保安公司事先签订好的合同每月从物业费中向保安公司支付保安费。这其中,需要物业站负责人和物业中心经理两级的签字。(流程详见下图)

继任者借保安公司漏洞受贿

李涛升职后,曾经的物业管理中心工长刘军继任,当上了物业站站长。其间,新劳动法出台。保安公司按规定给保安员缴纳“三险一金”后,利润所剩无几,负责人李某便减少保安人数,把保安合同中规定的“三班倒”变成“两班倒”以降低成本。刘军发现了值班保安睡觉,李某“偷工减料”的事暴露。

刘军威胁称要扣除部分保安费,并暗示李某“回去好好想想”。李某故技重施,以同样的“行规”向刘军“进贡”。

检方介入调查后,李涛、刘军相继落网。目前,两人均因受贿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5年半。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于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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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于姝楠 标签: 行规 获刑 李某 物业公司 保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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