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等五情形保险公司要赔 网友忧“鼓励”醉驾
江苏省高院
我省一直判保险公司要赔,不会造成纵容醉驾
昨日,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对“醉驾”、“酒驾”、“毒驾”以及无证驾驶伤人等情况,江苏各级法院一直是按“保险公司要赔偿”来判决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的权利,所以对新规定可能纵容“醉驾”的担心是多余的。
最近,省高院发布了《江苏法院2011年民生权益司法保护报告》。对于赔偿责任,这份报告特别强调,我省各级法院正确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大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保护力度,明确因无证驾驶、醉酒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除了对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以外,还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省高院民一庭法官告诉记者,我省法院这样判决的法律依据,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首先保障的是对受害人权益的补偿,这里并未免除“醉驾”等情形下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在作出“醉驾伤人,保险公司要赔”判决的同时,江苏各家法院也注意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交强险条例”等规定,赋予保险公司就“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人身损害金额,向“醉驾”、“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情形的司机追偿的权利。
省高院民一庭法官告诉记者,从实践来看,“醉驾”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之后,都会向肇事者追偿,即便肇事者不认账而被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支持保险公司。最终来看,“醉驾”、“毒驾”等情形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肇事者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一分也不会少。
-数字说话
醉驾入刑后,我省醉驾下降3成多
记者从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获悉,“醉驾入刑”以来,我省“酒驾”现象有了较为显著的变化。从去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共查获酒后驾驶6316起,其中醉酒驾驶2391起,较上一年同期分别下降21%和32%;全省因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数同比下降25.7%。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醉驾”等情形伤人保险公司也要赔偿,江苏各级法院一直在这样判决,而从省交巡警部门近期查处的情况看,“醉驾”、“毒驾”等情形一直在减少,可见,此举会纵容“醉驾”、“酒驾”、“毒驾”等不法行为的担心是完全不必要的。
省高院有关人士认为,最高法院在这个最新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醉驾伤人,保险公司也要赔偿”,实际上是认可江苏等地法院的司法实践。
其他变化
征求意见稿还传出一些好消息
“事故认定书”可推翻
就损害赔偿责任认定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法院应综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他证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等因素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免费搭乘出事可轻责
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提供试乘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赔偿责任。
医保外支出可获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赔偿权利人请求机动车投保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的,法院应予支持。
赔偿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将赔偿义务人和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已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且赔偿权利人无异议的除外。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