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房山检察院举办“醉驾入刑”案件相关问题研讨会。一些具有办理醉驾案实务经验的检察官、律师、学术界人士对醉驾入刑的立法本意进行了探究。房山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凯在会上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界定在“醉驾”问题上什么是“情节轻微”。
■立法本意探究
依立法本意 醉驾应一律入刑
昨天的研讨会上,就醉驾入刑问题,东城检察院副检察长温长军表示,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后,他曾经看到过讨论稿。“最初的规定是对驾车‘追逐’、‘酒后情节严重’应该怎么处理,(后来‘酒后情节严重’没有了)。换句话说,只要是酒后驾车,达到醉酒的状态就要入刑,这是毋庸置疑的,不应该有什么争议。”他认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就是达到醉酒状态并驾驶汽车。有些情况可以考虑做相对不起诉,在法理上,这也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俊平认为,从立法来看,第一个草案当中的征求意见稿,情节恶劣限制两种情况,一是飙车,二是醉酒驾车。后来在征求意见当中有一些专家和学者认为,醉酒驾驶本身是很严重的行为,国家很明确的标准是不主张对醉酒驾驶做任何情节的限制。
如何看待刑法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王俊平认为,爆炸、绑架、杀人,这些性质很严重的犯罪,需要考虑“情节显著轻微”的特殊情形。“危险驾驶罪,这种罪本来就很轻微,是唯一一个以拘役为主刑的犯罪,还是否需要考虑这一点?值得商榷。我的观点很明确,我不主张对‘醉驾入刑’的标准设限。”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袁彬则认为,新的道路安全法通过前的讨论过程中,专门把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由原来“拘留15天以下,罚款500—2000元”的内容全部取消了。“我觉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本身的意思就是醉酒驾驶一概入刑。现在(针对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要行政处罚的话,已经没有行政拘留和罚款,只能吊销驾照。从这个角度来讲,可以看出全国人大的立法本意是不要行政处罚,醉驾一律入刑。”
■三大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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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鉴定:酒精检测能否更完善
温长军(东城检察院副检察长):特别说明一下,高晓松的案子在我们办理中没有作为一个特别的案子处理,没有从严处理,也没有从宽处理。高晓松案开庭时,律师对鉴定资格提出质疑称,对醉酒驾车的血液检测,要由符合国家要求的、有鉴定资格的机构来进行鉴定。相关人员是否具有资格,检察机关应严肃看待这个问题。
交警是否对血液有鉴定资格?没有,但是他所使用的仪器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目前,在这个过程中,所采集到的结果是定罪量刑的最直接依据。我希望,血检报告今后要更加完善,专家对这方面要进行更详细的解读。我觉得,验血哪个医院都可以做,是否专门要找鉴定结构来做,这一点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