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建议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所得税应减征、免征和退还。
另外增加一款:纳税人因为户籍原因而在纳税地得不到与户籍纳税人同等权利的,可以申请所得税的减征、免征和退还。
【理由】
(1)“退税”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外地户籍人口在纳税地纳税,所尽的纳税义务与本地户籍人口一样。如果外地户籍人口在享受权利时遇到很多限制,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2)“退税”有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拥有“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如果外地户籍人口,不能享有同本地户籍人口同样的权利,则外地户籍纳税人可以据此条款申请退税。
(3)“退税”有可操作性。申请退税的额度,以在享受权利的过程中,因户籍原因而增加的支出或减少的收入为标准。如:地方政府只给户籍人口发放100元礼品时,外地户籍纳税人可据此申请退还100元的税款。
来源:新京报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