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案件中,青岛中院一直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但受不同文化背景的影响,许多当事人对调解持怀疑态度。随着一起起“骨头案”的顺利解决,曾经反目的当事人握手言和,逐渐改变当事人对法院调解工作的看法,怀疑变成信任。
近十年来,青岛市中院每年受理的涉外案件平均在150起左右,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更是突破200起。调解率保持在45%左右,90%以上的调解案件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成效获得公信。
阳光司法让当事人信服
2008年7月,香港某国际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与淄博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淄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香港公司从淄博公司购买15054吨固体硫磺,总价为1129万余美元。当日,香港公司作为卖方又与重庆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签订内容类似的合同。8月,淄博公司向重庆公司交付5000吨硫磺。
不料,受金融危机影响,固体硫磺价格骤降,重庆公司要求取消合同,遭淄博公司拒绝,双发引发纠纷。后淄博公司将香港公司和重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约,并支付剩余货款5000万元。
在经济萎靡的背景下,任何判决都可能使一方公司陷入绝境。只有调解才能让三家企业共同熬过危机。但重庆公司和香港公司出于地方保护的顾虑,对调解工作表示质疑。
此时,淄博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官赶赴重庆仅一天时间便查封重庆公司十余个账户,为保证公司正常运转,重庆公司不得不与法官沟通,表示愿意将5000万元放入一个账户封存,解封其他账户。法官又连夜赴重庆解封账户。看到法官高效迅速又不失人情味的做法,重庆公司态度开始缓和。该案主要证据在青岛,重庆公司很难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完毕,为此,法院延长举证期限。人性化的服务改变重庆公司和香港公司的怀疑态度,最终同意调解。
但任何一方都不愿妥协,如何调解成了对法官的考验。得益于前期充分的准备,法官在约谈之初便指出各方买卖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之处,并将交易过程分解成多个阶段,逐阶段协调、分析,提出解决方案。经过数十次谈判后,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义务。
“法官在调解中表现出的职业素养的责任感很让我佩服和感动,大陆法官的公开公正让我信服。”香港公司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