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人大代表,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能够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中国日报网消息: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将进行1979年重新修订之后的第五次修改。
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作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提出,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人大代表,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能够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选举法是中国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的民主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
城乡“1∶1”选举人大代表
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选举权是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重要基础。
选举法的修改反映了我国民主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历经数次修改,我国的选举制度正进一步走向完善。
制定于1953年的我国首部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比如,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1979年对选举法进行重新修订,其后又经历了4次修改。第三次修改将全国和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确定为4∶1。
“这种现象有其存在的历史背景和合理性。”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室主任周汉华说,1953年中国城乡居民人数比例为13∶87,人口构成的工农比例相差非常悬殊。这样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只有规定城市和乡村代表分别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才能保证工人阶级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相对多数。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发出了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的重要信号。
去年10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的常委会会议进行了二审,并决定提请2010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代会审议。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高度评价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其间,在网上全文公布修正案草案,征求全民意见,立法机关还听取了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的修改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这样表示:“中国各级人大经历了十几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客观条件已经具备,是可行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评价说,这是中国选举制度的又一进步,每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同,是平等原则的体现。
“修改选举法,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同时也有利于农民在其他权利的享有上与城市人口趋于平等,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将会极大地增强农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
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平等原则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在介绍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亮点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贯彻了这样三个原则——
人人平等: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地区平等: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
民族平等: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同比例选举最受公众瞩目,民族平等是再次重申,而地区平等可以说是首次在法律中明确。
记者了解到,关于确定代表的这三个平等原则问题,早在20多年前就有学者研究过。1987年第5期《政治学研究》上刊发了人大制度专家阚珂的文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确定依据探讨》,他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遵循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通过对比研究中外代议机构议员(代表)名额的确定依据,得出了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由三部分组成的结论:人口比例代表、行政区域代表、少数民族代表。
那么,为什么要贯彻实行地区平等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首先,我国幅员辽阔,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港、澳、台和解放军代表团),会有不同的利益和要求,因此,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省级行政区都应有一部分相同数量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