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道变革:政府治理向“法治”“善治”不断转变
2003年5月,三位法学博士以共和国公民的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认为该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行政部门具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与我国现行宪法以及有关法律相抵触。
不久,国务院废止了实施20余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从“收容遣送”到“救助”,字词间的变化折射出一项根本性的变革。
1979年9月,在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诉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法治”的概念第一次在中央文献中提出。随后,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1997年,党的十五大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使得我国几千年来只准“官管民”,不能“民告官”的历史传统发生根本性变革,促进了依法行政的发展。
然而,这部被喻为新中国第一部“民可告官”的法律,在当年制定过程中,受到很多阻力和质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顾昂然回忆说:“当时有的人说,如果公民可以告政府,政府还有什么权威。有的人甚至提出,这样会助长‘刁民’告状。”
打破传统思想的束缚,从第一部“民可告官”的行政诉讼法,到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再到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已成为政府行使权力的必然要求和客观规律。
“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曾经是一位公务人员对手中权力的认识。如今,“合不合法”,让更多政府官员的心里反复掂量。
“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将极大改善各级政府在民众心目中的具体形象,就当前而言这无疑将逐步化解民众与政府之间所存在的紧张关系,从而建立起真正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姚建宗教授说。
目前,我国已进入建设法治政府的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还将与服务性政府建设的目标结合起来,最终实现合理合法、正当高效、权责统一的目标要求。